搭10分鐘就要收1小時的錢嗎? 「Uber條款」爭議分析



圖文/志祺七七

近期 Uber 認為政府針對他們訂定了「 Uber 條款」也就是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》103條之1,來打壓 Uber 的生存空間。業者認為這是政府向計程車低頭後,對 Uber 的針對性立法。而要了解 Uber 的爭議之前,我們得先知道 Uber 認為自己是因應「共享經濟」而生的「資訊服務業」。

「共享經濟」最初的想法是要將閒置的資源再分配,讓有需要的人可以用較低的價格借用資源,資源擁有者也可以獲得補貼。」但其中許多發展到後來,利用的大多都不是閒置資源,反而是特別生出資源用來「共享」。因此「共享經濟」也變得跟原本的「租賃經濟」有越來越大的重疊,但「共享經濟」卻不受傳統法規的束縛,在成本以及投資的門檻上都比較低。在這樣的發展下, Uber 也出現三大問題。

一、司機實際上是透過載客營利,但卻不是使用營業用車,所以政府根本不知道是誰在載客,一但發生事情時,警察難以追查,這被稱作「不納管」。

二、因為使用的是私人用車,而私人用車的保險契約通常會載明,營業是不保事項。所以如果發生車禍時,保險公司發現司機拿一般車去營業,是會拒絕賠償的。這被稱為「不納保」。

三、因 Uber 是國外公司,所以明明是在台灣進行交易行為,但你的刷卡費用卻是刷給國外的Uber ,而 Uber 也不需要繳稅給台灣政府。這被稱為「不納稅」。

基於以上三點理由,Uber 與台灣政府發生了激烈的衝突,當然這樣的情況也不只發生在台灣,全世界幾乎都面臨一樣的狀況。

而除了用私人車輛營運載客違反《公路法》之外,還有一個重要問題就是 Uber 所進行的「媒合」實際上就是在「派遣」車子載客人,應該要登記成「計程車服務業」接受政府管理及相關法規限制,但 Uber 卻只願意登記為「資訊服務業」,對於它所「媒合」的交易是完全不需要負責任的,將管理、保險、賠償、稅負等等的成本都外部化。 也因此政府屢次取締 Uber 甚至修法提高罰金,並也在《營業稅法》中規定跨境電商要設籍並繳稅。最後補徵的逃漏稅額加罰款,金額竟高達1億3124萬元。這也使 Uber 在 2017 年 2 月宣布退出台灣市場。

▲▼             。(圖/志祺七七x圖文不符youtube)


▲計程車素質參差不齊,使許多民眾更支持Uber。(圖/志祺七七x圖文不符youtube)

綜合以上可見 Uber 在法律上有不少瑕疵,但 Uber 比起計程車更加「低價」、「優質」的優勢仍獲得民眾高度支持。所以政府因應人民的需求,推出「多元化計程車方案」,放寬讓計程車業轉型的同時,也為 Uber 提供納管的選項。多元化計程車只能接預約,不能路上攬客,但車子不需要漆成黃色,也不用在車頂放車燈,車資費率也可以在政府的標準下自訂費率區間。

這些都跟 Uber 非常的類似,但若要「派遣」多元計程車還是得登記為「多元計程車服務業」,不能只是「資訊服務業」。所以有些人認為 Uber 不願意接受多元計程車的方案,是因為不希望負擔更多的額外成本。然而雖說 Uber 因為高額罰金而退出台灣,但並不代表他放棄台灣這塊市場。 2017 年 4 月 Uber就找到跟「租賃車業者」合作的方法再度進入台灣市場。



▲Uber以租賃車業者的合作方法再度進入台灣市場。(圖/志祺七七x圖文不符youtube)

而計程車之所以激烈反對 Uber 的原因,除了是不想讓 Uber 來搶飯碗之外,還有兩個比較不為人知的理由。

第一、計程車提出他們要被限制在「計程車客運業」內就是因為他們直接涉及乘客的人身安全,所以政府對「人」也就是司機、還有「車」包含牌照與保險都有特別管理及要求,方便警察辨識跟追查。

第二、他們頻繁地使用公共道路來營利,可是「公路」本身是由全體納稅人出錢興建的「有限」公共財,任何人要透過公路營利就必須接受「一定的規範」及「合理分配」,不容許無限度完全自由地利用,否則勢必會排擠到「非營利用路人」的權益。

因此各國的「計程車客運業」幾乎都採取「高度管理」的許可制,也就是計程車司機除了要有職業駕照之外還要考「計程車執業登記證」。政府就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進行「總量管制」。所以當 Uber 不是以計程車的形式經營時,就不會受到政府的「總量管制」,也就是說計程車受到的規範跟「租賃車業」受到的規範是不同的。所以當 Uber 用「租賃車業」的形式,實際上卻是做「計程車」的生意時,就會變得不公平也不合理。因此,政府為了將「租賃車業」還有「計程車客運業」好好的區分、管理,在最近公布了引發爭議的「103條 - 1」修正案。



 ▲「Uber條款」中的規範。(圖/志祺七七x圖文不符youtube)

在 Uber 做的懶人包中對「不能巡迴載客」的解釋是「政府要求司機每結束一趟行程,都必須先回到車行,才能接下一趟。」但事實上交通部路政司解釋「不能巡迴載客」的規定多元計程車也有,它主要只是要限制你不能接「路上招手」的客人,只能接預約的客戶,而不是一定要回到車行。

再來, Uber 也提出「要以 1 小時起租」,是不合理的車資,這樣就算只搭 10 分鐘,也要用一個小時計費。但其實在法規中有提到「地方政府另有決定者,得報公路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之」,政府的法規說明也有說,這麼規定是為了「與計程車客運業的市場區隔」,並且也保留了「地方因地制宜的彈性」。

但這樣的修法其實沒辦法解決最核心的爭議,就是「Uber 到底需不需要跟計程車一樣,被總量管制?」。所以政府其實是希望能夠過這個修法把「租賃車業」跟「計程車客運業」嚴格區分。進而把 Uber 轉移到「多元化計程車」方案,就能在現有計程車總量下調度,避免造成運輸乘車市場的供需失衡。

但對 Uber 來說,這樣的納管,會使它必須增加許多成本來符合「計程車客運業」的法規,所以他自然不希望這件事情發生。不過若從國際上各國面臨的狀況來說,這並不是獨有的案例,Uber目前在歐洲跟中國,都已經被迫要登記成運輸業了。 


但政府也不應該忽略,其實人民真正在意的是目前計程車業素質參差不齊的現狀。如果總量管制真的這麼重要,那或許可以建立更強的淘汰機制。又或是其實總量管制在現代社會中並沒有那麼重要,或許可以讓計程車變成一個更具有市場機制的行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