白繳多年保險費卻拿不到理賠金 保戶容易敗訴2大關鍵  

▲▼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。(圖/記者李蕙璇攝)

▲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。(圖/記者李蕙璇攝)

記者李蕙璇/台北報導

許多保險爭議雖多因保戶與保險公司對理賠定義有不同的解讀,而多會判定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。可是保險的設計有許多不同費率計算等複雜對價關係,保戶若是投保時告知的內容與投保後有改變,務必要記得通知業務員、保險公司,較能避免遇到難以獲理賠的窘境,白繳了許多保費。

 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委員表示,《保險法》的二大基礎原則就是「最大誠信原則」及「對價平衡原則」,乃是藉由投保時請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(保戶)在填寫要保書時,就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加以說明與陳述,提供保險人(保險公司)做為核保並釐定所承擔風險相當保險費的參考。

這二項原則在保險法上的具體規範,就是要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契約成立前應負據實說明義務,且若契約成立後保險標的危險狀況有變動,導致影響保險人風險估計的話,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亦應負起告知或通知的義務。

危險增加通知義務

若被保險人職業類別變更是由於自己主觀上的行為所致,且影響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程度的評估,可認為已達應該增加保險費的程度,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依法須應該事先通知保險公司。

也就是之前報導有電腦公司員工兼差時受傷,而導致無法領取公司團體傷害險的殘廢保險金,就是因為這一張團體傷害險的費率計算是以電腦公司職業等級計算,而非以兼差職業等級計算。

疏漏繳費致保單失效

還有一種就是民眾容易疏忽的,就是原本約定使用信用卡扣款繳保險費,卻忘了信用卡使用截止期限,而導致漏繳保險費。結果又漏了看到保險公司寄來的催繳通知單,又拖過可以辦理復效期,就會導致保險無效,白繳了多年保險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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