媽媽盟/人工生殖將立法!代理孕母是善行?還是剝削孕母 傷害胎兒?

我們想讓你知道…瑕疵嬰兒會被客戶丟包成為人球。

▲ 《人工生殖修正草案》將送立法院審議。(圖/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)

● 陳怡朱/社團法人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理事長

近來數個電視台本土劇(炮仔聲、大時代,和東森的分手擂台)關注的代理孕母情節,在吳秉叡等立委諸公所提《人工生殖修正草案》9日召開公聽會後,即將送入本屆立法院審議,代孕議題再度引起熱議。

代理孕母修法爭議20多年未定案,為彌補因病無法生育者的遺憾,立委吳秉叡全力推動修法,欲訂出能夠保障委託夫妻、代孕者隱私及自主權、無償但有合理補償的法律規範,且有助解決少子化問題,而民眾也多認為「讓不能生的可以『生』,可以多些小孩,很好啊!」

而這番美好善意的背後,其實藏著超乎常人所能理解或預見的風險及衝擊。

▲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推動《人工生殖修正草案》,9日召開公聽會,即將送入本屆立法院審議。(圖/記者張榮恩攝)

代孕爭議(1):子宮工具化

首先就孕母而言,「代孕」本身就是使用另一名女性身體,迫使女性將其子宮「工具化」及「商業化」,不僅加深女性因擁有「子宮」而被定型為「代孕工具」的「性別印象刻板化」(男性沒有子宮,完全被排除在代孕對象的選項當中)。在代孕過程中,種種對代孕女性不人道的要求、監視及限制與歧視,更是嚴重的貶抑珍貴的母性價值。


▲ 媽媽盟指出,在代孕過程中,代孕女性會面臨不人道的要求、監視及限制與歧視。(圖/翻攝自PIXABAY)

代孕爭議(2):加劇「階級剝削」

其次,進入「代孕」合約交易時,這些代孕女性須一胎接著一胎執行「代孕交易」,不斷忍受植入胚胎手術的痛苦,在過程中還要面臨墮胎的風險。

這些代孕女性往往不被視為「人」,可隨意進行商業利用,她們的身心飽受傷害與折磨,甚至要承受失去己身性命的威脅。

更無形無影的衝擊是,「代孕」恐加劇社會「階級剝削」的問題,例如「已開發國家」剝削「第三世界國家」、「富人」剝削「窮人」、「成人」剝削「胎兒」。

▲ 媽媽盟指出,代孕在「已開發國家」,出現剝削「第三世界國家」的爭議。(圖/達志影像/美聯社)

代孕爭議(3):孕母死亡風險

從國外近年有關代孕衍生的社會問題可知,孕母死亡案例不在少數。

2015年,美國34歲婦女布魯克李布朗(Brooke Lee Brown)為來自西班牙(該國代孕尚未合法)的一對配偶代孕,卻於剖腹生產時因胎盤早期剝離、也可能併羊水栓塞而死亡,其代孕的雙胞胎未能存活,她身後留下丈夫和三個兒子。

代孕母子雙亡案例在印度或其他地區亦時有所聞,因此為了保護婦女,印度在2017年全面禁止商業代孕,避免慘劇繼續發生。

▲ 媽媽盟警告,代孕有死亡風險,死亡案例非少數。(示意圖/取自免費圖庫Pexels)

代孕爭議(4):瑕疵嬰兒淪人球

再就代孕的胎兒及兒童,若孕期中發現胎兒「品質不佳」,孕母必須面臨人工流產壓力,若出生後才發現,瑕疵嬰兒就會被客戶丟包成為人球。

2011年,凱莉為一對夫婦用捐卵受精的胚胎代孕,在懷孕過程中發現胎兒有心臟、胃的發育障礙及兔唇,因此客戶決定人工流產該胎兒,但凱莉不願意。

在客戶毀約撒手不管後,凱莉生下一位女嬰Baby S並出養,一年會去探望Baby S兩次。凱莉並不後悔生下寶寶:「她會成長及學習,發育得如一般孩子一樣,留下她是正確。」

烏克蘭也有許多障礙的代孕孩子出生後被丟包。由於歐盟多數國家不允許代孕及卵子捐贈,因此烏克蘭成了尋找代理孕母者的最愛,也造成許多後遺症──代孕障礙兒被留在烏克蘭。

Bridget為25週早產兒,體重僅剛剛超過800克,目前三歲,有各種各樣的殘疾。她的美國父母因她的殘疾,不願帶她回美國,使Bridget成為無國籍的人球。

像Bridget一樣遭遺棄的代孕孩子,在烏克蘭至少有10 人。(資料來源

俄國也有代孕罕病兒被拋棄。

▲ 烏克蘭有許多代孕產生的「瑕疵嬰兒」,出生後被丟包。(圖/pixabay)

代孕爭議(5):健康成長的孩子 有人出現心靈創傷

這些有殘疾的代孕兒何其無辜負,就算健康成長的代孕兒,長大後也苦於承受一生的心靈創傷。

一位代孕後代潔西卡克恩(Jessica Kern)說,「當你知道你來到這個世界與支票有關,且孕母在獲得報酬之後就放棄且從未想起妳,它會影響妳對自己的看法。」

對布萊恩(Brian C)而言,「我不了解為什麼我的父母要這樣做。 它看起來像我是商品可被買賣。 你可以說得冠冕堂皇......但事實是,有人簽約,生了孩子,放棄對你的權利。 當你用錢交易時,它被稱為商品。 嬰兒不是商品。 嬰兒是一個人!」

而上述也是聯合國基本人權內涵乃至「生育權」,從未將「代理孕母」納入的原因之一。

▲ 媽媽盟指出,有些健康成長的代孕兒,長大後面臨心靈創傷。(示意圖/免費圖庫pxhere)

顧燕翎:生育權未包含委託代孕

「生育權」受重視源於一九九四年的「開羅會議」(開羅人口與發展會議行動方案),我國長期關注婦權的學者顧燕翎仔細研究該會議結論上下文後,「可以發現生育權涵蓋的是生育者的基本人權,包括安全、可負擔、有效、合理的生育過程,並未包含委託別人代替自己懷孕和生產。」

此外,聯合國保障婦女權利的CEDAW第12條有關生育權的保障,「亦是對婦女個人提供懷孕、分娩和產後的服務及營養,而非使用另一女人身體的權利。

因此這位學者說,「從任何角度思考,都很難得出使用他人身體可以構成個人基本人權的結論。

據此,代理孕母的議題,不只是「讓不能生的可以生」,還有諸般難以抹滅的生命課題、基本人權及社會衝擊,台灣當局必須審慎思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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