石木欽案》孫健智/飲宴、襯衫與補品的教訓:走向實用的司法倫理

我們想讓你知道…任何人都不會只因為通過了司法特考,就突然對司法倫理的理論與實踐瞭若指掌。

● 孫健智/桃園地方法院法官

他們錯在哪裡?

司法高官涉嫌與富商翁茂鍾不當來往的風紀案件,隨著本週一調查報告的公布──或者該說,隨著調查報告部分的公布、以及部分隱匿的疑雲,又惹起許多議論。

其實,幾天下來,筆者的觀察是,外界的抨擊,都沒有法官及檢察官群體內部的反應來得強烈,這一方面是因為我們直接蒙受害群之馬帶來的恥辱。另一方面也是因為,內行看門道。

 

▲ 石木欽與富商往來案外案不斷延燒,孫健智法官指出,司法官社群反應比外部激烈。(圖/《ETtoday新聞雲》資料照)

長期接受特定人供養 違背職業倫理

對於這些司法高官的行徑,或許會有人膝反射般地搬出「有錢判生、沒錢判死」,講起來很溜,卻有過度簡化之嫌。

就目前看得到的事證,涉案的司法高官們接受的招待與餽贈,並不是直接用來交換特定案件的結果,也因此不足以構成法律上嚴格定義的「賄賂」(否則直接移送檢調偵辦就好了,哪還輪得到監察院或司法院人審會出手),甚至也不是每個涉案人,都經手過翁茂鍾的相關案件。

重點在於,無論是不是在賣案子、也不管有沒有相關案件在手上,身為法官、檢察官,長期持續接受特定人的供養,就非常可能會違背職業倫理。因為這種情形足以讓人質疑,這些司法官在決定一個案件的結果時,會不會優先考慮、照顧供養者的利益。也因此,足以引起這種懷疑的行徑,就牴觸了法官在審判上應該扮演的中立第三人,以及檢察官作為公益代表人的角色。

值得順道一提的是,威權統治時期的司法之所以無法公正,主要原因之一就在於,黨國體制本身就扮演著長期供養(以及禁臠)司法官的特定人。跳過這樣的歷史背景,把黨國體制及其意識形態當成司法官群體流行的某種傳染病,就會脫離現實,轉型正義也將會很難落實。

▲ 孫健智法官分析,黨國體制早期長期供養司法官,是威權時期司法無法公正的因素之一。圖為台南地方法院。(示意圖/mimi韓)

既已亡羊,何以補牢?

無論責任的本質為何,風紀案件的發生是既成事實,除了追究責任以外,自然免不了要追問,未來又該怎麼防範。翻出某律師「司法官有五到十趴會收錢」的說法,毫無意義,問題並不是有沒有或有多少司法官在收錢,而是無論再怎麼繪聲繪影,無論喊到五趴十趴多少趴,都還是講不出到底是誰在收錢(還有,更耐人尋味地,到底是誰在送錢),而在職業倫理的拘束下,這種不負責任的話,不該從律師的嘴裡吐出來。

即使我們可以定義,適合擔任司法官的人應該具備什麼樣的人格特質,我們也還是沒辦法診斷出,通過司法官特考的人,在五年、十年或二十年後,爬到所謂司法高官的位子時,人格特質裡的「貪」會不會隨之長成身體裡的怪物。

如果沒有人能用讀心術來判斷,哪個司法官將來會不會背棄自己的操守,長遠來說,問題仍然在於,如何透過制度性的限制與保障,提供一片肥沃的淨土,讓良善的司法文化能有落地生根的機會。

▲ 孫健智法官抨擊,律師基於職業倫理,「司法官有五到十趴會收錢」是不負責任的話。圖為高等法院台中分院。(圖/資料照)

對此,許多先進已經提出寶貴的意見,筆者要補充的是,關於司法倫理的教學,尤其是司法官訓練的相關課程,或許可以採取更加實用的取向,值得思考之處,包括怎麼從情境中嗅出司法倫理誤區的味道?面對人情的壓力與財物的誘惑,如何在不撕破臉的狀況下,從誤區中安全脫身?該撕破臉的時候,又怎麼做好撕破臉的心理準備?

比方說,如果你回家過年,有親戚在年夜飯餐桌上問「你們法院某某法官你認不認識?」他下一句可能就是要說「我有案子在他手上」、「可不可以請他通融一下」,身為司法官,該怎麼回答,才能同時遵循司法倫理的要求,並且顧及親友的顏面,給對方一個台階下、也為自己找到下台階?如果那個親戚就是給臉不要臉,你又該怎麼辦?

再比方說,當許久不見的朋友約你聚會,身為司法官,你應該要考慮到哪些事情?當然要先搞清楚,這個聚會的性質是什麼?時間、地點在哪裡?到場的人有哪些?還有最重要的,誰付錢?但除此之外,還有什麼要注意的?如果聚會途中有什麼風吹草動,像是有不認識的長輩或老闆到場,你又該怎麼處理?

▲ 司法官在日常生活中,聚餐時可能會遇到不認識的長輩或老闆到場的狀況。(示意圖/取自免費圖庫Pexels)

又比方說,跟朋友喝茶聊天,結帳的時候才發現朋友已經把錢付掉了,而且他皮皮的說又沒多少,不管怎麼樣就是不願意收你掏出來要還給他的錢,身為司法官,你該怎麼做?如果一件399的襯衫都不能收,一百多塊的飲料錢是不是也要陳報政風室?如果重點不是多少錢,差別又在哪裡?

我不記得受訓期間在司法官訓練所裡有上過法官倫理的課,更別說這些應用操作了。倒是在台南地院實習時,曾有司法界的前輩分享過,碰到這些情況該怎麼回應。印象最深的是,那位前輩告訴我們,如果你跟朋友碰面,到了約好的地方,卻看到手上案件的當事人也在場,你應該馬上立刻掉頭就走,不需要考慮到他的面子──你必須做好這樣的心理準備,你必須提醒自己,是他先不給你面子的。

▲ 法官前輩勸勉,如果朋友約見面,到了約好的地方,卻看到手上案件的當事人也在場,應該立刻掉頭就走。(示意圖/取自Pxhere)

從基本做起

任何人都不會只因為通過了司法特考,就突然對司法倫理的理論與實踐瞭若指掌。

事實上,對於明著來的賄賂,任何人都可以的義正嚴詞地拒絕,對於別有用心的社交往來、分期付款或溫水煮青蛙般的邀宴與供養,反而更需要司法倫理的敏感度,以及實踐司法倫理的技能跟決心。光有倫理規範的逐條釋義,以及知名案例的解析,遠遠不夠。

我們固然不該天真的以為,有心要以自己的操守為代價來攀附權貴的司法官,會只因為上過幾堂課,就決心金盆洗手、改頭換面,只不過,培養正確的司法倫理觀念、學習應對考驗的實踐方法,無論如何都是最基本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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